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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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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標購不動產,其契稅申報的起算日應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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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坐落鳥松鄉房屋乙棟,因法院98年10月7日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經寄存應受送達地之警察機關,嗣後遲至98年11月9日才由其親自前往領取,詢問其契稅申報起算日應自何時起算?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日。又依財政部98年10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077850號函釋該「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因此,民眾標購取得之不動產契稅申報起算日,應以法院卷存送達證書所載日期為準。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請電詢地方稅務局服務專線:
總  局:(07)741-0141(分機:117~125、137~145)、
岡山分局:(07)625-6811(分機:311~317)、
旗山分局:(07)661-2021(分機:111~115)洽詢。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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