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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一)(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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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是否就按其生存期間的比例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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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君來電詢問:其父親於98年4月30日死亡,遺有多筆房屋及土地,則98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是否可全部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對此提出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又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陳君之父為例說明如下:陳父98年度應納未納房屋稅為50,000元,地價稅100,000元,則房屋稅可扣除之應納未納稅捐為41,644元(97年7月1日【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至98年4月30日【繼承日】計有304天,即50,000×304/365);地價稅可扣除之應納未納稅捐為32,877元(98年1月1日【地價稅課稅期間首日】至4月30日【繼承日】120天,即100,000×120/365),亦即並非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均可全數扣除,而是要依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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