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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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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建造完成前,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移轉,應由誰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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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稅務局表示: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方式移轉,不管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後,均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如納稅義務人未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另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是以應儘早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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