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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不求人實務操作(凌坤源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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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之房屋,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該屋可否由部分共有人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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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
對於未辦建物所有權人第一次登記的房屋,部份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時,可以僅由該部分共有人申報契稅,不需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報。

該分局提醒民眾,上述情況在申報契稅時,應於公定格式契約書內列明全體共有人,並於契稅申報書註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如涉及對價或補償者,並應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無誤之切結書項,且應提出其他共有人已領受或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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