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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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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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變奏曲:外遇(劉孟錦律師 著)

本書針對婚外性行為(外遇通姦、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契約、包二奶、婚外生子認祖歸宗、家庭暴力、婚內性犯罪等相關法律問題,以案例解析的方式,提供深入簡出的說明。

房屋買賣時,買賣雙方應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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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時,房屋稅的分攤是否以定約日為準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房屋,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該局答覆:房屋稅的分攤是以定約日為準,定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所以稅捐稽徵機關是依據買賣定約日來判定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的,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故買賣雙方可將房屋稅款除以12個月,再依分攤月數比例計算出雙方各應負擔的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之核算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洽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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