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
快速搜尋
選擇分類:
文字廣告

房地產案例實務(五)(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本電子書係PDF格式檔案,全部內容開放列印功能,訂戶可自行列印

房屋出租應適用何種稅率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依適用之稅率按月核課,故房屋出租其房屋稅係以承租人對房屋使用情形之不同,依適用之稅率核課。

如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按住家用稅率1.2%核課;作營業或與營業相關之用途者,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提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補習班等使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計課。

出租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其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分別按住家用(1.2%)及非住家用(3%、2%)稅率核課,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故房屋使用情形不同,所適用之稅率也不一樣,與房屋供何人使用無關,因此,為了自身權益,請記得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儘速辦理變更申報,以享受較低稅率之優惠。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務局


回到最上面

| 上一則 | 下一則 | 友善列印 | 回上層 |
將本文收入書籤:
UDN MyShare HemiDemi Google Bookmarks Yahoo! My Web You Push Technorati baidu 365key Del.icio.us Digg 其他更多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