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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將至,又到結婚的旺季,為人父母者不能免俗會為子女添置嫁妝或準備聘金。陳先生來電詢問,女兒將於今年底結婚,想贈送300萬元現金當作嫁妝,是否需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且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220萬元之免稅額。
是陳先生本年度若僅此300萬元之贈與行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同時主張100萬元之子女婚嫁贈與,以及200萬元之年度贈與,惟應納稅額為零。
如陳先生於本年度尚有其他贈與行為,應含本次贈與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者,其超過之部分,則需按10%稅率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資訊科 楊股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 轉8111
彙總編號:98111902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