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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五)(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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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除簽訂工程合約並給予不實發票之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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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承攬工程應據實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被查獲以他人名義簽訂工程合約及交付不實發票,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罰。

甲公司以乙公司名義承攬丙公司新建大樓工程並交付乙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給丙公司,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三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該工程是由乙公司承攬而非甲公司,國稅局不能因為甲公司代表人A君與乙公司合作,就認定甲公司是實際承攬人,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代表人A君曾於接受媒體訪問時,自稱丙公司新建大樓是由他承攬完成,而丙公司承辦人也證實施工過程都是和A君接洽,工程款也是由A君領取。又乙公司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定並沒有實際銷貨事實而虛偽開立發票給丙公司,顯然丙公司的工程實際是甲公司所承攬,國稅局對甲公司補稅處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要為了逃避稅負,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及交付不實發票,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之外,還要被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137
  彙總編號:98111701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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