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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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款催收(討債行動)法律實務手冊(劉孟錦律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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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處理管道眾多,民眾可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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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現行民眾與金融機構如有債務償還困難,金管會提醒民眾可採行下列處理方式,以解決其債務問題:
(一) 個別協商:民眾如面臨還款困難,可先與個別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協調可能之還款方式。
(二) 前置協商:民眾如無法負擔與個別金融機構協商之還款方式,在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機制申請資格之條件下,例如:未曾參與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或曾參與前述債務協商惟未成立或已結清者,則可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依據民眾繳款能力訂定月付款金額,給予民眾更彈性之債務處理。
(三) 更生或清算:民眾如符合消債條例資格,然不符合須前置協商條件者(例如僅積欠非金融機構債務者);或經前置協商不成立者,可依消債條例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由法院進行裁定,以處理其債務,相關聲請狀暨表格、聲請程序及各地方法院輔導專線可至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

二、 另95年度債務協商機制,銀行公會亦已通過相關彈性措施,以協助民眾處理債務:
(一)參加95年度債務協商機制且確有繳款困難者,可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變更協議還款方案。
(二)至於參加95年度債務協商機制已毀諾之民眾,尚可採行下列二種方式:
1、 可先向原債務協商之最大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進行一致性協商,簽約後再依協議方案向其他債權金融機構申請比照該方案處理;而民眾申請一致性協商次數以1次為限。
2、 或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如法院認定該毀諾原因係可歸責於民眾,退回其聲請,則民眾尚可依前述方式向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進行一致性協商。

三、 鑒於前置協商及95年度之債務協商還款期間較長,民眾如因下列情事致無法正常履約,可依下述喘息機制申請延遲繳款:
(一)民眾因本身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罹患重病,或本身因繳綜合所得稅、繳付子女學費(限大專以上)致無法正常履約,爰民眾得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延期繳款,以渡過難關;另該申請經核准後,得放寬累計2期。
(二)另針對因「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正常履約之民眾,得檢附申請書,並出具請領勞保失業給付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失業之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短暫性延期繳款方案」(申請期限為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該方案得放寬民眾一次2期短暫性延期繳款,而屆期之次月須繳足當月月付金。嗣後,若債務人再因「非自願性失業」提出短暫性延期繳款之申請,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視情況決定是否再核可前開方案;另該延期繳款以2次為限。

四、 前述個別協商受理窗口、前置協商、95年度債務協商申請變更還款方案及毁諾後申請一致性協商等相關資訊,民眾均可至金管會銀行局百寶箱網站(www.banking.gov.tw)消費者園地或「消債條例前置協商」專區、銀行公會(http://www.ba.org.tw)「消費金融債務個別協商」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查詢專區」查詢。另民眾如對前述債務之處理仍有相關疑義,銀行公會亦提供債務諮詢服務專線(02)8596-1629,民眾可善加利用。

五、 除了上述金融債務償還問題的處理外,政府部門目前也有下列管道,協助民眾解決相關問題: 
(一) 民眾如欲申訴金融機構處理債務的相關事宜,可電洽金管會銀行局,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陳情,銀行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電子郵件信箱: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電話(02)8968-9999。
(二) 民眾若遭債權銀行不當催收的情事,請撥打金管會銀行局「非法討債申訴專線」(02)8968-9722;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陳情,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同上。
(三) 民眾若遭遇暴力討債的情事,請立即向警察局報案,亦可撥打內政部不當討債申訴專線(02)2356-5009。
(四) 有就業輔導需求的民眾,請撥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的免費就業諮詢專線0800-777-888。

六、 金管會再次呼籲,參加債務協商已成功的債務人,要持續履約、按時繳款,以維護自身的信用。另民眾如有債務問題,現行處理管道眾多,應及早主動出面與債權銀行協商,尋求可行的還款方式。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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