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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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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發票或自行虛開發票以冒領獎金,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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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從事收受偽造、變造發票或自行虛開發票冒領獎金等不法情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民眾持偽、變造、無效統一發票,或營業人自行虛開統一發票,冒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或向超商兌領商品等不法情事,除追回其獎金外,如涉及刑責,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規定,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除追回其獎金,主管稽徵機關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如有涉及刑責,依刑法第201條規定,以偽造、變造發票詐領獎金,意圖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或供他人使用,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若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大量虛開發票,涉嫌詐領獎金,依刑法第215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營業人或一般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該局已主動清查臺北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及兌領中獎統一發票異常之情形,若經查獲民眾持問題發票冒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或向超商兌領商品等不法情事,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 分機1742)

原提供單位網頁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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