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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裁員實務與勞資權益保障(楊惠娣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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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謹就黃芳彥先生出國、二次金改、機密外交及炒作股票案件之偵辦,鄭重說明如下,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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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1.17.

謹就黃芳彥先生出國、二次金改、機密外交及炒作股票案件之偵辦,鄭重說明,以正視聽。

一、黃芳彥先生出國部分

本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機要費起訴前,經人檢舉研判案情後,認有搜索證人黃芳彥先生相關處所之必要,因而了解其近況,嗣於十二月十五日發現其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出境,旋即聲請法院許可,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其住宅及辦公室。因其身分為證人,特別偵查組並未注意其行蹤,致檢察官及檢察總長均在黃芳彥先生出境一個月後方知其事,其出境與檢察總長及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毫無關聯。

二、二次金改與機密外交部分

本署於國務機要費及洗錢等案起訴後,即積極偵辦二次金改及機密外交案件,不但連續秘密偵訊數位金融機構相關人員,並於本月十三日與金管會相關主管就偵辦事項開會研商,更接續傳訊相關外交主管,深入了解機密外交之真相。雖然前述案件密集進行,但因國務機要費案已經起訴,因此儘量減少發布有關二次金改及機密外交之新聞,致部分人士誤認二次金改與機密外交之偵辦即將中止,顯屬誤會。

三、炒股案部分

炒股案係本署特別偵查組周士榆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一月上旬發覺該案影響股票市場甚鉅,而簽請偵辦,經檢察總長核可後,進行偵查。及至今年一月十四日,歷時一年,時機成熟,乃聲請法院許可搜索,保全必要證據。部分人士對於本案之偵辦多所批評,而謂二次金改將「下交流道」云云,均與事實不符。

為澄清疑慮,用特籲請各界賢達,務必詳實查證,客觀報導,切勿單憑傳聞,妄作評論,混淆視聽,誤導民眾。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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