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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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款催收(討債行動)法律實務手冊(劉孟錦律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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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分居,申請分別發單補徵之稅額計算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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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下列方式計算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2),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一)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無重複者,依夫妻各按單身身分分別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Y1、Y2),依法減除列報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夫妻分別申報之扶養親屬有重複者,應先分別剔除重複申報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再依前述規定分別核算夫之應納稅額(t1)及妻之應納稅額(t2)。

(二)以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納稅額(T),按夫之應納稅額(t1)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t2)比例計算夫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1=T×t1÷(t1+t2)】,並按妻之應納稅額(t2)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t1+t2)比例計算妻應分攤之應納稅額【T2=T×t2÷(t1+t2)】。原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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