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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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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是否須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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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需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

該分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第二課 陳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 分機2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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