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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矚目的消費券將於18日發放,為爭取消費券所帶來的商機,各行各業陸續推出「加碼」促銷,給予使用消費券的客戶折扣優惠。公平會提醒業者應自行決定價格、優惠折扣等交易條件,切勿與其他競爭者共同決定,或透過同業公會限制優惠折扣的範圍,否則將觸犯公平交易法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
公平會表示,個別事業為爭取消費券商機,提供消費者優惠折扣或更有利的交易條件,是正當的競爭過程,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但事業如果與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合意,共同決定價格、優惠折扣等交易條件,或是由同業公會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優惠折扣的範圍,而限制了市場競爭機能,則屬公平交易法第7條所稱的「聯合行為」。
公平會指出,公平交易法嚴格禁止聯合行為。具有水平競爭關係的事業間倘共同限制消費券優惠折扣的範圍,不僅減損市場競爭、剝奪消費者可能獲取更有利交易條件的機會,傷害消費者權益外,也削弱發放消費券所帶來的乘數效果,降低刺激需求、振興經濟的功效。依照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倘從事聯合行為,最高可處新臺幣2,5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