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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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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配偶免稅額,應依法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應完成有效婚姻始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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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之夫妻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完成有效婚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選舉夫妻分開或合併申報,次年起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按修正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依上述規定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該局指出,民法第982條修正施行前,係採「儀式婚」制度,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未依戶籍法辦理結婚登記之外籍配偶免稅額之案件,於稽徵實務上,尚可由當事人提示足以證明其符合(修訂前民法第982條規定)「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之形式要件為證明文件,憑以審查認定。但此類情況,於結婚新制上路後將大不相同,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者,於辦理97及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免稅額,應已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之配偶者始准列報。

該局籲請民眾應留意相關法令新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 劉股長;電話:02-2502-4181 分機220)

原提供單位網頁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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