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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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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走入歷史,法務部配套措施不會有法律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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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宣示綿密法律網

針對原來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各款所定各種流氓行為,法務部提示各檢察機關妥善運用現行刑事法律加以制裁。同時透過宣導,使獲釋流氓不敢心存僥倖,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後,將不致於造成無法律可適用之法律空窗狀態。

二、 落實責任管轄制度

法務部要求各地檢署對於管轄區域內各項危害社會治安犯行,均依法主動、積極偵辦,務期毋枉毋縱,兼顧維護社會治安與人權保障。

三、 建構堅實查緝體系

由法務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密切聯繫,查訪、掃蕩、預防與偵辦並重。受感訓處分人於獲釋後,即由警察機關依照治安過濾人口進行查訪,並持續推動《治平專案》、《掃黑後續行動》,從預防犯罪及切斷不法經濟來源做起,採取掃黑、查賄、肅貪、肅毒、肅槍、洗錢防制及獎勵自新、更生保護多管齊下之方式,將配套措施完善化,才能真正掃除犯罪勢力。一旦發現有重大危害治安之犯罪行為,即依法蒐證,法務部所屬各地檢署亦將迅速偵查,依法為妥適強制處分,以維護社會治安。

四、 加強治安犯罪不法所得查緝,減低獲釋流氓再犯動機

法務部已請各檢察機關加強查扣有關治安犯罪不法所得,以減低獲釋流氓為攫取財源而再犯之動機,並期符合國民之法律感情。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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