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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稅務局表示:
登記為夫、妻名義的共有土地,一般民眾誤以為其地價稅只要夫妻一方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夫妻皆可適用。
該局指出,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的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登記為夫、妻共有名義的土地,其地上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夫、妻雙方均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整筆土地才可全部適用優惠。
資料來源:臺南市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