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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問題】配偶是外藉新娘而且不能取得台灣不動產,可否直接以一般均分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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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如果配偶是外藉新娘而且不能取得台灣不動產,可否直接由台灣繼承人檢附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一般均分繼承方式取得(不透過分割協議方式)不動產?


【解析】
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為土地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惟所謂外國人,乃指不屬中華民國國籍(註一),但屬他國國籍之人而言,苟原本雖是外國人,但業依法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屬本國人,不受土地法第18條此條強制規定之限制;但苟係外國人,且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不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則該外國人,自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縱直接由台灣繼承人檢附其身份證明文件,以一般均分繼承之方式,亦不行。從而,本案自應先審究「該配偶是否業依法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苟未依法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則因條約或該配偶本國法律,並未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之由,而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同樣權利。


【註解】
註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國籍法第2條)。另歸化之相關規定,請參國籍法第3條以下之規定。至於不屬中華民國國籍,亦不屬他國國籍之人,謂為無國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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