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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劉孟錦律師
購屋者委託仲介業者斡旋,交付斡旋金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新規定,未來購屋消費者可以選擇不付斡旋金,而以簽「要約書」的方式來取代,以減少在斡旋談判中被沒收斡旋金的糾紛。
(二)如果購屋消費者仍選擇交付斡旋金,一定要取得業者所出具的「斡旋金收據」,並確實瞭解收據中有載明下列要點:
1.明定承購的總價款、付款方式及其他承購條件。
2.明定斡旋的有效期間。
3.明定斡旋金的退還條件。
4.消費者在斡旋期間內,賣方未同意前,買方可以隨時撤回斡旋的委託,而請求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業者不得藉任何名目扣取車馬費、手續費等。
5.交付斡旋金時,仲介業者應開立收據予買方,如斡旋成功,仲介業者應將該斡旋金交付賣方,同時要求賣方在斡旋金文件上簽章確認,並記明時間,仲介業者應於廿四小時內通知買方。
(三)如果仲介業者違反了前述規定,可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或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依法處理,以保障消費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