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頁
離婚後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應由父母哪一方申報
離婚者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列報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親屬之事實,方可列報免稅額。
離婚後配偶任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否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是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雙方如最後協議不成,哪一方得以認列免稅額
所得稅申報時,發現有離婚夫妻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惟因子女僅能由夫妻其中一方申報,故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要求,該局請其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來列報,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之一方來列報。
離婚夫妻列報扶養子女,應以書面協議,協議未果再由雙方個別舉證扶養事實
夫妻已辦理離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如協議不成,則准以有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認列
有離婚夫妻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惟因子女僅能由離婚夫妻之一方申報,故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要求,該局僅能請其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來列報,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之一方來列報。
離婚夫妻列報子女免稅額,是否取決於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或以實際扶養子女之一方始准申報認列
依所得稅法規定,離婚夫妻為爭取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時,應由確實扶養子女之一方申報扶養,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並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前妻於95年間離婚,離婚時協議某甲需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二人所生子女則由其前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前妻各自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皆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經查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與前妻所生子女確受其前妻扶養照顧,該分局對某甲申報案剔除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某甲不服雖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惟均遭駁回確定......
依離婚協議給與他方財產,是否免贈與稅
由於時代變遷,近年來兩性婚姻關係變動較以往為多,離婚雙方於處理感情問題後,對於彼此財產之給付仍應留心是否涉及課稅問題﹗
已離婚夫妻還住一起,女方仍負擔對方生活費並代償債務,如依實申報,可否將男方列為配偶
王君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陳君已無婚姻關係,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列報陳君為配偶,如虛報其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經國稅局查獲,將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夫妻離婚,配偶向另一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如取得房屋所有權可免繳契稅嗎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一方向另一方請求平均分配剩餘差額財產,因此,在法律關係上屬於債權的請求,而不是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取得所有權,所以不屬於上述契稅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也就不須報繳契稅。
夫妻離婚後仍住一起,報稅時能否依實際情況申報,將前配偶列報為配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1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其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乙君列報為配偶,虛報免稅額及列舉扣除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