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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釋疑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起30日內,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法院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98年6月9日召開第131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63條、增訂5條,共68條條文。本次修法是行政訴訟二級二審新制施行9年以來的第2次修正,在邁入新制施行10週年的前夕,別具意義,希望能達成「便利人民訴訟」、「保障人民權益」、「提昇司法效能」三大目標。修正重點,說明如后......
有關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規定為何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有關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規定為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得提出異議,請求合理公平處置,即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保護權益,其內容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第3068期:釋字第667號-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10日後始生效,違憲?
不服稅務復查決定,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卻維持原處分,後續能如何救濟與有無任何時限
民眾反映對稅務局復查決定不服,已向地方縣政府提起訴願,並經縣府訴願決定,維持該局原核定之稅額及罰鍰處分,民眾仍然不服,應如何救濟?
民眾不服所核課稅捐或裁處罰鍰提起行政訴訟,全國只有三個地方可進行行政訴訟的一審訴訟嗎
自101年9月6日以後,在各地方法院都有設置行政訴訟庭,民眾因不服稽徵機關所核課稅捐或裁處罰鍰,提起行政訴訟,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都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
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是否應立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甲公司94至95年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877,451元及裁處罰鍰610,668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時,因加值型…
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多少時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民眾如果不服訴願決定,應該在收受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2個月末日之認定,是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到訴訟狀之日為準,如逾期始提出行政訴訟,將因程序不合而遭駁回。
稅務行政救濟案件各階段應提起之期限或起訴期限不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經由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進行行政救濟,但各階段應提起之期限或起訴期限不同,納稅義務人務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