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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收到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多少時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民眾如果不服訴願決定,應該在收受訴願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且2個月末日之認定,是以高等行政法院收到訴訟狀之日為準,如逾期始提出行政訴訟,將因程序不合而遭駁回。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釋疑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或核定通知書送達後起30日內,向原核定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法院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於98年6月9日召開第131次院會,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63條、增訂5條,共68條條文。本次修法是行政訴訟二級二審新制施行9年以來的第2次修正,在邁入新制施行10週年的前夕,別具意義,希望能達成「便利人民訴訟」、「保障人民權益」、「提昇司法效能」三大目標。修正重點,說明如后......
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行政訴訟
有關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規定為何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原核定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有關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規定為何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得提出異議,請求合理公平處置,即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保護權益,其內容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
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被提起行政訴訟,經補提示後可否改以查帳方式核定所得額
營利事業因未提示帳證,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稽徵機關提起行政訴訟,營利事業始提示有關帳證、文據供核者,並無請求稽徵機關改以查帳核定所得額之法律依據。
民眾不服所核課稅捐或裁處罰鍰提起行政訴訟,全國只有三個地方可進行行政訴訟的一審訴訟嗎
自101年9月6日以後,在各地方法院都有設置行政訴訟庭,民眾因不服稽徵機關所核課稅捐或裁處罰鍰,提起行政訴訟,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都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
行政救濟中有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各個程序,各程序的期限是否不同與各有多久期限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包括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相關機關重行審酌,給予合理公平處分......
行政救濟中有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各個程序,各程序的期限是否不同與各有多久期限
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包括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相關機關重行審酌,給予合理公平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