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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98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條文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立法院98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條文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後,登記機關不得再受理債權確定期日變更登記
按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已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申辦債權確定期日登記事宜,經函准法務部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律決字第0九七00三七六九0號函略以......
第三代(中國)民法典之法理分析(附草案)(尹章華教授 著)
新增網頁1 第三代(中國)民法典之法理分析(附草案)(尹章華教授 著)
【課程訊息】民法修正後共有土地之處分出租案例解析(講師:劉孟錦 律師)(100年3月14日)
【課程訊息】民法修正後共有土地之處分出租案例解析(講師:劉孟錦 律師)(100年3月14日)
總統令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條文,並修正第1條之1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2891號 茲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並修正第一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釋字第 656 號(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修正草案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8 年08 月06 日 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修正草案 法務部所擬具民法物權編及其施行法修正草案,即用益物權及占有部分,經98 年8 月6 日行政院第3155 次院會議決通過,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 繼承人清償債務以遺產為限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 日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三讀通過,未來繼承人將只須以遺產清償繼承債務,超過遺產部分之債務,可以不必無限背負......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主軸在「物盡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包括: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確定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改進取得時效制度、調和不動產相鄰關係、促進共有物管理關係之透明化及穩定化、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多樣化及明確化等,修正條文共計有69條。重點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