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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於法院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是否應併計遺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迄死亡時尚未領取提存於地方法院提存所之徵收補償地價,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
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提存
如何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十五)債權人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載有提供擔保為條件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應否檢附擔保提存書等條件成就之證明?(劉孟錦律師)
如何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十五)債權人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載有提供擔保為條件之執行名義,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時,應否檢附擔保提存書等條件成就之證明?
【課程訊息】萬華社區大學第981期課程:債權確保債款催收法律實務(講師:劉孟錦 律師)(98年3月5日開課)
新增網頁1 開課日期:98年3月5日 星期四 晚上 7:00 ~ 9:30 課程時間:星期四 晚上 7:00 ~ 9:30 ......
行政院定自100年9月1日施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及第20條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納入營業稅稅基,為利後續稽徵作業順利進行,經該部臺北市國稅局邀集相關業者召開座談,與會代表均認為,配合相關作業所需時程為6個月以上,為配合後續相關作業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財產保險業計算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預期賠款之方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訂定財產保險業計算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預期賠款之方式,自100年7月1日生效。
債權人憑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執行名義,是否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債權人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載有以提供擔保為條件之執行名義,申請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無須檢附擔保提存書等條件成就證明,惟受理時須計收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查調一位債務人之一種資料(所得、財產資料分開計算各為一項)收費250元。
【課程訊息】萬華社區大學第100-1期課程:帳款催收技巧與脫產處理法律實務(講師:劉孟錦 律師)(100年3月10日開課)
【課程訊息】萬華社區大學第100-1期課程:帳款催收技巧與脫產處理法律實務(講師:劉孟錦 律師)(100年3月10日開課)
【房地產法律問題】無法徵得抵押權人同意下,如何申請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劉孟錦律師)
【問題】甲乙丙丁戊共有(分別共有關係)一塊A地,丙以其應有部份向C(自然人)設定抵押權擔保20萬借款債權,戊以其應有部份向D(自然人)設定抵押權擔保80萬借款債權,其後甲訴請法院裁判分割A地,法院裁判分成A1~A5分別由甲~戊5人取得各筆土地所有權。按民法868條規定,抵押權有不可分性。縱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其抵押權仍存於分割後之各宗土地上。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之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但於辦理分割登記前無法找到C、D二人亦無法取得其同意,故無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但書的方法辦理登記。試問:甲乙丁三人應如何救濟,方得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