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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憲法與政府(尹章華教授.劉孟錦律師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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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呼籲各界尊重憲法,留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新聞稿
司法院針對近日發生社會矚目之重大刑事案件,在97年12月16日就發布新聞稿,重申全力維護審判獨立的嚴正立場,全文並刊登於司法院網站。聲明中呼籲「各界尊重司法,留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財政部對不動產交易按實價課稅之說明
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已採實價課稅。惟個人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才按房屋評定現值之固定比例推計所得額課稅。目前稽徵機關已針對個人…
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之規定是否違憲
…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營業人於合作店銷貨並自收貨款,以該營業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是否違憲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規定,其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
營利事業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如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之證明者是否免罰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稽徵機關將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5﹪罰鍰,但如能於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相當之證明者,則得予以免罰。
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機構,出租財產之收入是否須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育、養勞務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惟如從事與目的事業無關之經濟行為所取得之收入,因非屬免稅範圍,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稅捐稽徵法於99年初修訂後,增列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其修正重點為何
稅捐稽徵法修訂增列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
【課程訊息】不動產法律實戰班(一):房地產點交實務系列(講師:劉孟錦 律師)(99年7月5日)
【課程訊息】不動產法律實戰班(一):房地產銷售業務行政系列(講師:劉孟錦 律師)(99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