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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及外界質疑說明
針對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及外界質疑說明如下......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第2797期: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分案後併案過程及外界質疑說明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抗告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陳水扁所為限制住居等裁定,提起抗告一案之新聞稿
為抗告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陳水扁所為「陳水扁應限制住居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九十一巷二號十一樓之一,並限制出境及出海,且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應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力量影響審判順利進行。二、不得對本案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本(28)日早上1時公告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其理由詳見本院97年度抗字第1369號裁定理由參: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抗告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陳水扁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一案之新聞稿
為抗告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陳水扁所為「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信義路五段91巷2號11樓之1,並限制出境、出海,且應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不到庭」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本(17)日晚上7時公告裁定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其理由詳見本院97年度抗字第1347號裁定理由參:
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審理情形
就本院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水扁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院分案審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係由本院刑事庭庭務會議(所有刑事庭法官參加)訂定。依分案要點第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定相牽連案件,業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之必要者,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第四十三條規定:「本要點所稱審核小組,由刑事庭各庭長(含代庭長)組成,並以刑一庭庭長為召集人。」準此,審核小組於後案承辦法官簽請併案後,始有議決之權限。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第2783期:台灣高等法院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陳水扁所為限制住居等裁定,提起抗告一案之新聞稿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第2783期:台灣高等法院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陳水扁所為限制住居等裁定,提起抗告一案之新聞稿
台灣法律網2010.04.30新增文章目錄
台灣法律網2010.03.12新增文章目錄
【房地產法律問題】繼承人皆已拋棄,得否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另此遺產管理人以何人為妥當?(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債務人張三借款(設定抵押權)後,因死亡而未繳利息,惟查其繼承人皆已拋棄,此時該如何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另此遺產管理人以何人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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