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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間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是否免繳契稅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配偶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不動產是否屬於契稅課徵範圍
關於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演講訊息】台北縣新莊市農會:生活法律(主講人:劉孟錦律師)(99年12月15日)
【演講訊息】台北縣新莊市農會:生活法律(主講人:劉孟錦律師)(99年12月15日)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生投資損失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檢具被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始得列報。
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者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關於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台灣法律網2009.01.19新增文章目錄
【課程訊息】萬華社區大學第952期課程:現代人必備生活法律常識—看新聞學法律(主講人:劉孟錦 律師)
【課程訊息】萬華社區大學第941期課程:現代人必備生活法律常識—身分法(婚姻.親屬.繼承)篇(主講人:劉孟錦 律師)
【課程訊息】萬華社區大學第931期課程:生活法律講座(主講人:劉孟錦 律師)(2004年3月1日開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