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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出售借名登記之土地獲配款項,是否免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係以土地登記簿上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所有之土地時,始得主張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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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贈與標的為土地返還請求權,是否農業用地就不能免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果將借名登記在第三人名下之土地權利讓與他人,使之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如未申報,除補繳贈與稅額外,並依未申報贈與稅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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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不得與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四)(劉孟錦.楊春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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