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劉孟錦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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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律師的叮嚀

釋字第 680 號(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3項違授權明確、刑罰明確原則? ) 
解釋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釋字第678號(電信法就無線電頻率使用應經許可,違者處刑罰並沒收器材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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